








第十一屆青年投資計畫遴選辦法
一、 計畫目的與精神
協助經濟弱勢家庭中有志向學且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,在求學的過程中,可以免除經濟上的壓力,專心致力於學業上,除提昇個人未來競爭力,亦能習得對社會的回饋與貢獻能力。
二、 對象
1.設籍桃園市、新竹縣(市)之經濟弱勢家庭的高中新生10名。
2.國中應屆畢業且參加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5A以上或具備學科傑出能力者。
三、 獎助項目
高中至大學在學期間之全額學雜費、定額獎學金。
四、 申請資料與時程
- 申請時間:高一上學期結業式後二週內,以郵戳為憑
(本屆截止收件期限為109年2月29日以郵戳為憑)
收件:中華民國社會事業發展協會 謝淑芳小姐
地址:104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174巷6號1樓
電話:02-27119396
- 檢附資料:(1)申請書(2) 個人自傳(3)國中三年成績單、會考成績單、高一上學期成績單(4) 高中導師推薦書一份或賢達人士推薦書二份(5)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(最近六個月)(6) 全戶所得證明資料(可於縣市國稅局申請所得暨歸戶財產清單)(7)其他證明文件(如清寒證明、學科傑出能力證明等)
五、 遴選方式
1. 初審:依入學成績選出前10名通知參加複審。
2. 複審:由遴選委員進行書面審查與面談,依複審成績錄取前五名。
六、 其他事項
- 獎助金發放金額與方式:
- 學雜費依據繳費單全額獎助,直接匯入學校收款帳戶。
- 每月定額獎學金:高中每月4500元、大學每月6000元,每半年撥付至指定帳戶供學生自行提領。
獎助學生於獎助期間需保持品德與成績優異,但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後,得終止與學生之獎助關係,如:
- 學業成績嚴重退步,屢經提醒仍無法於限期改善者。
- 在學期間遭學校記過處分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。
- 任何與本計畫精神違背者。
- 獎助學生於獎助期內,須配合參與學期間之社群活動(每學期至少二次,至多三次,每次一日),以及於寒、暑假舉行之公益服務活動(總計約八日),以養成關注社會之態度與行動力。
七、 遴選委員會成員
財團法人晨星半導體慈善基金會代表 相關學者專家代表
八、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由主辦單位或遴選委員會另訂之